辽宁男子酒后踹倒朋友,20天后朋友身亡



男子朱某和朋友喝酒,没想到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他把朋友踹倒在地,头部受伤。半个多月后,朋友死亡....这究竟怎么回事?

男子酒后踹倒朋友 朋友治疗后死亡

年12月3日17时许,沈阳男子朱某在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二路一家饭店,与朋友张某等人聚餐喝酒期间,因言语不和,与张某发生口角。

在张某被劝到饭店门口时,朱某将张某踹倒在地,致其头面部受伤。

案发后,医院救治。12月4日,朱某住院做头、胸、肝脾CT平扫未见异常;

12月10日做头颅横断位平扫未见病变,出院诊断为酒精性肝病、肝性脑病、支气管哮喘、肺炎、肺部头颈部外伤、脊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等。

12月17日至23日,张某再次住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大脑动脉瘤、糖尿病、肺炎、酒精性肝硬变、支气管哮喘等,住院期间护理级别为特级护理。

12月23日13时50分,医院治疗,会诊结果为病情危重,现不宜手术,建议急诊留观,降颅压,维持呼吸循环等治疗。同日,张某因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而死亡。

被指控故意伤害犯罪 男子称没踢到朋友

经鉴定,张某为结节性肝硬化等病变的基础上因动脉硬化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左侧基底节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其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等可作为脑出血的诱发因素。

年4月,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张某住院及门诊治疗期间个人共支出医疗费.76元、护理费.2元、误工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丧葬费元、交通费元。

公诉机关认为,朱某因口角对张某怀恨在心,不顾他人劝阻用脚踢踹张某,导致张某双眼、鼻部、颜面及口唇外伤,踢踹行为是故意伤害而非一般殴打行为,证明其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

对此,朱某则表示,他没有踢到张某,张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他无关。

法院认定过失致人死亡 获刑4年赔6万余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朱某与张某因故发生争执而用脚踹张某,致张某向前扑倒,其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诱发结节性肝硬化等病变的基础上因动脉硬化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左侧基底节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的结果,朱某是实施一般殴打行为致张某倒地受伤后死亡。

因其主观上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朱某由于犯罪行为造成张某死亡的后果,依法应予赔偿。

年12月末,法院一审判朱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朱某赔偿张某家人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96元。

宣判后,检察机关和张某家人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判决结果,裁定驳回上诉及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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